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北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北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毛重 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證據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應予補充外;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其餘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又本件被告尚未送強制戒治,檢察官依法應另行提出聲請,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施慶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黎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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