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甲○○
身分證訴訟代理人 張曹秀月 住台北縣永和市○○街○○巷○○號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二0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書記官王苑琛~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0一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黑松股份有限公司│七0ND0四七五0一─0││壹│壹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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