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02號原告臺中市北區文莊福德祠即 黃添進 訴訟代理人 陳端輝 律師被告蔡宗洽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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