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56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清境家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躍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2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6年2月8日至民國126年2月
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躍宸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2月12日邀同第三人 黃登志 、 黃家篁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96年2月12日起至民國111年2月12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8年4月12日起,躍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17,906,348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嗣躍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2月13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45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屏東│新歸││56│田│1│62│84.16│10000│重測前:歸│││││來│││││││分之30│來段311-5││││││││││││3│地號│└──┴───┴────┴──┴──┴───┴─┴──┴──┴────┴───┴─────┘┌──────────────────────────────────────────────────────────┐│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456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6│屏東市歸禮巷71│新歸來段56地號│鋼筋混凝土│1樓275.42、2樓241.65、│陽台面積13│全部│重測前:歸來段183││││號││造、3層樓│3樓266.92、閣樓25.68│3.81、雨遮││3建號││││││房│合計809.67│面積6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