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4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 李新興 、 李文振 於民國82年2月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0,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8年6月9日,並有利息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87年6月10日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44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屏東│新街│一│205│建│0│0│14│5分之1││├──┼───┼────┼──┼──┼───┼─┼──┼──┼────┼───┼─────┤│002│屏東│屏東│新街│一│221│建│0│1│79│5分之1││└──┴───┴────┴──┴──┴───┴─┴──┴──┴────┴───┴─────┘┌──────────────────────────────────────────────────────────┐│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448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83│屏東市○○路1│新街段一小段20│鋼筋混凝土│1樓145.37、2樓158.33、││5分│││││之15號│5、221地號│造、4層樓│3樓158.33、4樓158.33、││之1│││││││房│騎樓12.96、地下層46.08││││││││││合計67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