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罪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三九一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殺人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延長覊押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重訴字第二十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裁定以:抗告人甲○○前經認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覊押,顯難進行審判,有覊押之必要,而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執行覊押,至同年八月二十四日,三個月覊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覊押之必要,因依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抗告人自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第一次延長覊押貳月。抗告意旨泛謂其非無一定住所,亦無串證之虞云云,認該延長覊押裁定不當。惟原審裁定係以抗告人有事實足以認為有逃亡之虞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原因,實施覊押,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意旨另聲請具保停止覊押部分,未據向原審聲請,亦無原審之裁定,自無抗告可言,勿庸審究,附予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