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3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本件事實及理由欄二、之「被告前並無不良素行,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應更正為「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事實及理由欄二、贅寫之「此次因收受案外人清償賭債及欠款,而未能謹守法律規定,而收受此來路不明之空白支票並偽造」應刪除。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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