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壢簡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壢簡字第5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八樓之十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所載被告之姓名「 陳嬌珍 」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並已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可資參考。而裁定與判決同為法院表示意思之文書,故裁定如已宣示或送達,而發現有文字誤寫且未影響全案情節及本旨者,參酌上開解釋,原審法院自亦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被告原名陳嬌珍,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更名為甲○○,有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核准更改姓名通報單一份在卷可憑,本院同年四月十四日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被告姓名「陳嬌珍」,均係「甲○○」之誤寫,均應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