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5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5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557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債務人 李奇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8,743元,及自民國9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1,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書記官楊登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