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9號原告 陳冠宇 被告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裁定命其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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