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浩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20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合計驗餘淨重壹點肆陸壹捌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參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浩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09年3月24日死亡,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合計驗餘淨重1.461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07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簡易庭於109年3月27日判決科處刑罰,因被告於判決前109年3月24日死亡,經檢察官上訴後,本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67號將原審簡易判決撤銷,諭知公訴不受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件判決書在卷可參,堪以認定。上開案件扣案之白色結晶3包(合計淨重1.462公克,合計取樣0.0002公克,合計驗餘淨重1.4618公克),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前揭扣案物係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無訛(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從而,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經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