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8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江彥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沛靚 即 陳春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承勳 林成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叁拾貳萬伍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