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741號聲請人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北市三重區農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54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54號裁定,提起抗告,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於另案曾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4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伊無錢吃飯,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然前開准予訴訟救助之另案裁定,並不及於本件聲請。又聲請人所提自稱為美國在台協會密訊節文,並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而無法支出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高金枝法官林金吾法官李媛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