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1號原告 劉奕賢 被告 吳尚勳
吳世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730號家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陳鈺雯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冠杰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