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新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章仁 代理人 李志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在民國112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的支票(下稱本件支票),因為不慎遺失,已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並且在民國111年10月18日把裁定公告在法院的網站,現在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並沒有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的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本件支票,由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且在111年10月18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在112年2月18日屆滿,到目前為止都沒有人申報權利以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本院已經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本件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該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芙蓉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李彥廷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1吉康資訊有限公司 蕭鴻鵬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11年9月15日56,305元5652375新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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