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六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台揚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B法官謝雨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