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68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水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項賓和魏斌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孫福應英屬維京群島商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香港商爽報出版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8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至第4項請求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上訴聲明第5項至第9項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0元(計算式:4,500元×5=22,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0元(計算式:9,750元+22,500元=3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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