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2078號
原 告 乙○○○
丁○○
丙○○
戊○○
己○○
庚○○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
000元外,尚應補繳30,690元。另請補正本票背面影本及就被告
甲○部分係本於票據關係或侵權行為請求,並請就本院是否有管
轄權提出證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