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779號
原 告 合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請
求遷讓房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核定為新
台幣313200元,請求租金部分,依原告陳報核定為新台幣
82700元,共計新台幣39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4300元)。
二、請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一)依原告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催告存證信函記載,出租
人為「呂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春鶯 」,
與原告之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則原告公司
與出租人之呂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究係何種關係?原
告公司基於何種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二)依原告訴狀記載,被告自民國94年12月10日起租屋欠費
(是否指自租屋第1個月起即積欠租金迄今?),但原告請
求給付租金數額為新台幣82700元,則被告積欠租金之期
間究竟為何?請說明其計算式。
(三)依原告訴狀附件之存證信函可知寄發日期為民國97年10
月14日,則被告收受該存證信函之日期為何?請提出該
存證信函之回執聯影本供參(其上送達日期須影印清晰)
。
(四)依原告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記載,租約到期日為民國97
年12月9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屋之前,是否已合
法終止租約?若已合法終止租約,請提出其證據資料供
參。
三、請提出起訴狀及上開補正狀繕本各1件,以利送達被告。
四、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符,得於收受本裁定
之翌日起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