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投簡字第489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己○○
乙○○
丙○○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丁○○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己○○、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陸仟柒佰零
參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參仟貳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機動調整
,及其中新台幣參拾肆萬參仟肆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機動調整,
皆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丙○○於被告己○○、乙○○之財產執行無效果後,應給付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己○○、乙○○連帶負擔
。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己○○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
被告丙○○為保證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向原告借款
新台幣50萬元,期限自96年2月8日起至102年2月8日止,債
務人自撥款日起應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
加0.12%計算外,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且依授信約定
書約定,如有一宗債務不依約履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己○○分別自97年3月8日及97年1月8
日起即未按期償付,迭經催討均未置理,爰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前述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客戶主檔明細二紙
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到庭聲稱被告雖有延遲
還款,但都有還款誠意,之前拿了6萬元跟原告草屯分行洽
談攤還本息,原告都不同意云云,惟被告所辯為原告否認,
且被告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四、末原告因本件訴訟,支出裁判費4,630元,而本件被告既受
敗訴判決,自應連帶負擔全部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87條第1項規定,就本件之訴訟費用,依職權併予裁判。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