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7年度鑑字第11189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7年鑑字第11189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7年度鑑字第11189號被付懲戒人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甲○○記過貳次。
事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警備隊警員,自96年6月間起,多次簽賭六合彩,每次簽賭金額為新臺幣600元,先後簽賭約10次,嗣於96年11月28日21時45分許,經該分局查獲後, 張員 坦承不諱。
二、張員賭博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復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核其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被付懲戒人另涉貪污案尚在檢察官偵查中,併予敘明(非本案移請審議範圍)。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證(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12月21日96年度偵字第1046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證(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97年2月4日97年度斗簡字第41號刑事簡易判決。
證(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4月29日罰字第97001660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證(四)、警員甲○○停職令。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申辯人於96年6月間起,先後多次參與簽賭六合彩賭博案,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96年度偵字第10463號),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法官陳瑞水審理後,於97年2月4日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斗簡字第41號),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申辯人已於97年4月29日繳納罰金執行完畢;檢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罰字00000000號】(申辯書未附送)。爾後申辯人會更加謹慎,並會更戮力警察工作,鞠躬盡瘁(其餘有關涉嫌貪污被檢察官偵查部分之申辯,因非本案移送審議範圍,故予略載)。
理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源泉派出所警員,自96年6月間起,向莊家 陳家裕 設在彰化縣○○鄉○○村○○○路○○號住處之六合彩簽賭站,簽賭六合彩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計有:港號「2星」(2個號碼為1組)、「3星」(3個號碼為1組)、「4星」(4個號碼為1組)及「臺號」等,每組簽賭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元,再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2、4、6開獎之六合彩號碼以定輸贏,賭客若簽中「2星」、「3星」、「4星」、「特別號」,則可贏得57倍至750倍不等之彩金,若未簽中,則賭資歸陳家裕贏得。被付懲戒人先後簽賭約10次,每次簽賭金額為600元。嗣於96年11月8日21時45分許,經警查獲。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簡易判決處刑,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論處被付懲戒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並於97年4月29日繳納罰金執行完畢。上開事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046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41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4月29日罰字第97001
660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影本在卷足憑。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坦承不諱,並保證爾後會更加謹慎,努力警勤工作等語,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賭博,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信雄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林文豐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柯慶賢 委員 洪政雄 委員 簡朝振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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