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4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4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464號聲請人協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祖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97年度除字第14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95年11月16日│22,108元│0000000││││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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