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9年度重訴字第2513號原告國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邱 昱宇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業務侵占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乃
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3878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惟查: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
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著有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可資參照。被告是否涉犯業務侵占罪嫌,或與原告對其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成立有關,然究與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定停止訴訟之要件不合,本院前開停止訴訟裁定,尚有未恰,爰依職權撤銷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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