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18號原告 葉美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夢玲 即 德光 護理之家、 郭乃禎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65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