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8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忠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附表」更正補充如下:
附表:
編號被害人遭詐騙時間遭詐騙方式匯款至第一層帳戶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款至第二層帳戶時間匯款金額匯款至第三層帳戶時間匯款金額1告訴人 林月華 110年12月23日下載MEXC應用程式,可以獲理財專員指導並利用程式操作虛擬貨幣獲利,致告訴人誤信為真,而匯款至同案被告 張育民 帳戶內。同案被告張育民臺北富邦銀行帳戶111年1月5日14時32分14時36分5萬元5萬元使用同案被告張育民所申設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電話,登入同案被告張育民之網路銀行,並於分別於111年1月5日14時38分轉匯10萬元至 黃嘉惠 帳戶10萬元使用同案被告 薛惠如 所申設,交由同案被告 鄭翔宇 所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電話,登入黃嘉惠帳戶之網路銀行,並於111年1月5日14時42分轉匯至 許桂穎 帳戶10萬元2告訴人 李曉勤 110年10月間下載應用程式,可以獲理財專員指導並利用程式操作虛擬貨幣獲利,致告訴人誤信為真,而匯款至同案被告張育民中國信託帳戶內。同案被告張育民中國信託帳戶111年1月10日5000元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增訂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附表」有應予更正補充之顯然錯誤,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此有該附表可明,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增訂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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