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54號上訴人 黃鈴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卉庭黃聖博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2,698元(3,986,778元+4,365,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6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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