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3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亭逸 即漁門企業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陸仟元,及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