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2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珮菁吳瑞清 之繼承人
吳珮菱 即吳瑞清之繼承人
吳健豪 即吳瑞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吳瑞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9,170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29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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