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066號
聲請人豐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仲量聯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存字第684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六八四三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元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復興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免假扣押之擔保,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36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2,689,882元,並以95年度存字第857號辦理提存在案。嗣先後聲請本院先後以95年度聲字第843號、96年度聲字第3452號准予變換提存物,並分別以95年度存字第3763號、96年度存字第6843號辦理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