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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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58號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 溫瑞鳳 律師被上訴人庚○○
辛○○丁○○己○○乙○○壬○○○甲○○上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 律師被上訴人子○○○上1人訴訟代理人 林廷安 被上訴人卯○○○
寅○○○癸○○○丑○○○丙○○(原名為 范王滿妹 )江 劉月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886,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8,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