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42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
戊○○丁○○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3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66,2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4,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