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64號原告乙○○
甲○○被告丙○○
丁○○睿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美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蘇昭蓉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