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8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
甲○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被告丁○○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認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殺人未遂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持有刀械罪等犯罪嫌疑重大,其中殺人未遂罪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之犯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張淑華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