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國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國字第34號原告 蕭正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行政院院長 賴清德 、金管會主委 顧立雄 、台灣大哥大公司董事長 蔡明忠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82萬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年6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