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提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提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提字第28號聲請人 陳敏秀 被逮捕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被逮捕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提審聲請書狀」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逮捕人莊榮兆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9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被逮捕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執助庚字第000000號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被逮捕人係經法院裁判而剝奪其人身自由,依上規定,本院得無庸核發提審票,逕以裁定駁回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提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仁榮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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