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信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信義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信義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江信義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著有明文;查受刑人江信義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罪,業經各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是本件即無庸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江信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9年1月13日│99年1月14日│不詳時間起迄98年│││││10月20日止│├──────┼────────┼────────┼────────┤│偵查(自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緝│││第1659號│第1659號│字第48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分院│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實││44號│44號│號││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24日│100年2月24日│100年3月2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分院│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判││44號│44號│號││決├────┼────────┼────────┼────────┤││判決確│100年2月24日│100年2月24日│100年6月15日│││定日期││││├─┴────┼────────┼────────┼────────┤│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檢察署100年度執│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281號(編號│字第1281號(編號│字第2577號(編號│││1至5罪併入臺灣│1至5罪併入臺灣│1至5罪併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署101年度執更字│署101年度執更字│││第630號,定應執│第630號,定應執│第63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行有期徒刑2年10│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發監執行)│月,發監執行)│月,發監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江信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4月23日│99年5月25日│99年7月5日││││││├──────┼────────┼────────┼────────┤│偵查(自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99年度偵字│││緝字第309、100│緝字第309、100│第22094號│││年度偵字第6522、│年度偵字第6522、││││6917號│6917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7│101年度易字第27│101年度易字第││實││號│號│536號││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22日│101年2月22日│101年5月8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7│101年度易字第27│101年度易字第││判││號│號│536號││決├────┼────────┼────────┼────────┤││判決確│101年3月15日│101年3月15日│101年6月4日│││定日期││││├─┴────┼────────┼────────┼────────┤│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431號(編號│字第1431號(編號│字第6937號(編號│││1至5罪併入臺灣│1至5罪併入臺灣│6、7罪定應執行│││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嘉義地方法院檢察│有期徒刑7月,接│││署101年度執更字│署101年度執更字│續執行)│││第630號,定應執│第63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發監執行)│月,發監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江信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7月5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209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實││536號││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判││536號││決├────┼────────┤││判決確│101年6月4日│││定日期││├─┴────┼────────┤│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6937號(編號│││6、7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接│││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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