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9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簡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柏憲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7日核發110年
度司促字第19320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年9月1日送達被
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
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0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到
院,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