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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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55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李旭   住高雄市○○區○○路○○○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14
            樓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雅琴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
簡易庭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9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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