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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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92號聲請人 陳美妃 代理人 楊敏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306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曾於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㈠應說明聲請人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
顯有重大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
㈡協商成立之資料(須提出協商之「完整資料」,含附件每月
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如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㈢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即民國106年7月3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五、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4年7月4日起至106年7月4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七、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
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應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
⒈陳報聲請人【自104年7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
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⒉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含聲請前2年之所有「個人」必要支出數額
,且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暨說明下列事項:
⒈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室內電話費169元、水、電、瓦斯
費1433元、家庭生活雜費1000元、網路及有線電視費用1398元之部分,請說明目前與聲請人共同居住之人為何人?是否有與聲請人共同負擔上開家庭生活必要費用?如有,請說明該他人負擔之金額為若干元?如無,請說明該他人未能與聲請人共同負擔之原因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佐證。
⒉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房貸1萬2162元之部分,請提出聲
請人與大眾銀行間之借款債務為自用住宅借款債務之貸款契約書,並說明貸款總金額及現存餘額為多少?如有其他相關文件亦請一併陳報。
⒊請聲請人說明每月支出手機費高達1211元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就聲請人主張每月之出交通費2530元之部分,請說明聲請
人之交通方式、上下班交通路線、交通費計算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油資統一發票、行車執照影本等)。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⒈應分擔張○硯、張○薰、 陳楊鳳 之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
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張○硯、張○薰、陳楊鳳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張○硯、張○薰、陳楊鳳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應受扶養人張○硯、張○薰、陳楊鳳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104至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⒉說明應受扶養人張○硯、張○薰、陳楊鳳是否領取老人年
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領取之金額為若干?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補助款入帳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⒊詳細說明應受扶養人張○硯、張○薰之扶養義務人既有二
人,則何以聲請人個人每月需支出應受扶養人 張淳硯 、張云薰之扶養費用高達1萬0834元、1萬2334元?
九、提出聲請人之配偶之國稅局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未能提出,亦請陳報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一、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二、提出聲請人之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十三、債權人清冊:就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應記載該債權之名稱、貨幣種類、有無擔保權及優先權、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後之餘額、清償期)。
十四、債務人清冊:㈠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倘無債務人,亦需表明無債務人之旨)。
㈡債務人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
旨;所表明之債務種類,應記載該債務之名稱、貨幣種類、有無擔保權或優先權、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後之餘額。
十五、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之案件?有無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六、陳報聲請人係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表、執行命令等)。
十七、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八、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九、觀諸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主張平均每月收入約為2萬1420元,而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費合計約為4萬9591元,已無任何餘額,且尚不足2萬8171元。請聲請人說明:
㈠就聲請人收入不足以支應必要生活支出之部分,聲請人係如何負擔?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說明倘聲請人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擬提出之
更生方案為何?㈢又聲請人之每月收入既不足以支應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費
,則屆時聲請人將如何履行更生方案之數額?
二十、依聲請人提出之聯邦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存摺存款明細表所示,聲請人自104年5月5日起至106年4月28日止,每月均有數千元至數十萬元之存入、轉帳收入、ATM轉入、電匯收入、跨行匯入等收入款項,請聲請人說明該等款項入聲請人帳戶內之原因為何?另請說明富邦產物保險匯款1萬6716元至聲請人帳戶之原因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佐證。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