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69號聲請人 何忠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8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8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9月5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聯合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芷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郁惠┌─────────────────────────────────────┐│附表:108年度除字第69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曾美鳳 │空白│玉山商│0831-4│32,926元│107年7│0000000││││││業銀行│35-103││月30日│││││││後庄分│11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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