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187號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理人 陳譽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文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委任狀。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187號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理人 陳譽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文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委任狀。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