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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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3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姚又方 訴訟代理人 郇中明 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張簡香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110年度雄簡字第1679號判決,於民國111年2月22日具狀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
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蔣志宗
法官陳筱雯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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