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宇庭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宇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宇庭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9年9月8日入監執行,並於110年10月22日假釋出監,嗣因假釋前另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復與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部分更定為1年7月確定。茲因受刑人經重行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並經法務部於111年3月2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48841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306號、109年度審易字第652、103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