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310號
原告 美怡行
法定代理人 蘇昊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致宇 、 廖淑芬 即蔬香園地農產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並補正起訴狀繕本含附屬文件2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