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310號

原告 美怡行

法定代理人 蘇昊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致宇廖淑芬蔬香園地農產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並補正起訴狀繕本含附屬文件2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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