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588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甲○○
訴訟代理人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依被告戶籍資料,被告為未成年人,請到院閱卷,並提出記載正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之起訴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阮玟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588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甲○○
訴訟代理人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依被告戶籍資料,被告為未成年人,請到院閱卷,並提出記載正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之起訴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