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調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588號

聲請人

即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訴訟代理人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依被告戶籍資料,被告為未成年人,請到院閱卷,並提出記載正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之起訴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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