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907號
原告世界之藝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俊國
被告 陳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柒拾陸元。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為新北市○○區○○路000號建物之所有權人,並為世界之藝社區(下稱原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原告社區規約之約定,被告應按月繳交社區管理費新臺幣(下同)2,275元及汽車停車場管理費500元,詎被告未依約繳納,尚積欠民國111年10月至112年2月21日之社區管理費用及111年4月至112年2月21日止汽車停車場管理費共計16,176元未為繳納,屢經原告催討無效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大樓管理費暨汽車停車位管理費收費明細表、繳款通知書等件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原告社區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6,17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