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執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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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勞執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執字第76號聲請人 謝旻珊 聲請人 黃建誠 聲請人 張耿銘 相對人廣升商業機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謝旻珊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陸拾貳元、給付聲請人黃建誠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給付聲請人張耿銘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伍拾貳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爭議於民國10
4年9月4日經新北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聲請人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關於「⒉資方(按即相對人)同意於104年9月30日以前一次給付勞方(按即聲請人,下同)黃建誠工資新台幣(下同)41,823元、勞方張耿銘工資31,744元、勞方謝旻珊33,862元,逕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⒊有關資遣費部分,雙方約定自
104年10月30日至105年2月28日止,分5期給付,公司(按即相對人)同意第1期於104年10月30日給付勞方黃建誠9,895元、勞方張耿銘3,524元、勞方謝旻珊2,000元,第
2期於104年11月30日給付勞方黃建誠9,895元、勞方張耿銘3,521元、勞方謝旻珊2,000元,第3期於104年12月30日給付勞方黃建誠9,895元、勞方張耿銘3,521元、勞方謝旻珊2,000元,第4期於105年1月30日給付勞方黃建誠9,
895元、勞方張耿銘3,521元、勞方謝旻珊2,000元,第5期於105年2月28日給付勞方黃建誠9,895元、勞方張耿銘3,521元、勞方謝旻珊2,000元。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部分,因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迄未依約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4年9月4日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影本1件、陳報狀1件為憑,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3份附卷足徵,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羅婉嘉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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