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1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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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10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除補充被告乙○○係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至臺北市○○區○○○路○段○○號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義分行申請設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竟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最後一次提領使用該帳戶後之某時許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之某時許止之該段期間內之某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將其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持交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被告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詐騙手法詐騙被害人丙○○轉帳匯款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信義分行帳戶,並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以自稱雅虎奇摩拍賣網購賣家,撥打電話向被害人甲○○謊稱:其先前網購物品貨到付款簽收時之簽收單,因作業疏失,致最後一次付款變成十二期分期付款,需查詢餘額狀況,確認是否取消分期付款云云之詐術,致被害人甲○○陷於錯誤,信以為真,依指示至東引郵局提款機操作,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轉帳匯款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九元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信義分行帳戶中,旋即遭提領一空,此業經被害人甲○○於警詢時指陳在卷(偵查卷第二二頁至第二四頁),並有連江縣警察局東引警察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福建省連江縣警察局東引警察所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一份、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三份在卷可稽(偵查卷第一八頁至第二一頁),以及被告上開關於被害人甲○○遭詐騙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部分,雖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因被告此部分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與被告上開幫助詐騙被害人丙○○之詐欺取財犯行間,有以一交付上開國泰世華銀行信義分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幫助他人詐騙被害人丙○○、甲○○,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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