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健忠26歲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三二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健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健忠前犯重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一年五月十一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0九0九二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簡源希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