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龍紹林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三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龍紹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龍紹林前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五月十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一年五月十一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一0三八九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一0二年七月二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簡源希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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